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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章程

    福建商學院章程

(根據2023年321日《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同意福建商學院章程修正案的批復》修正)


 

2016年,經教育部批準,在福建商業高等??茖W?;A上建立福建商學院;2017年,福建省人民政府撤銷福建對外經濟貿易職業技術學院,整體并入福建商學院。

福建商學院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傳承弘揚、積極踐行習近平總書記開創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實踐,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主動融入和服務福建發展大局,堅守初心使命,勇于擔當作為,全方位推進高質量發展,努力建設閩商人才培養、閩商文化傳承、閩商智力服務的區域知名商科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福建商學院。

學校注冊地址:福州市鼓樓區黃鋪19號(郵政編碼:350012)。  

學校在福州市設連江校區、馬尾校區和鼓樓校區。

第三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

第四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忠誠擁護“兩個確立”,自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五條  學校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

第六條  學校以高等學歷教育為主體,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適當開展非全日制學歷繼續教育以及其他形式繼續教育。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福建商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學校實行以校、院兩級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舉辦者和學校

第八條 學校是福建省人民政府舉辦、教育行政部門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業務上接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和指導。

第九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依法依規確定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

(二)根據國家和區域發展需要、學校實際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南,制定并實施學校發展規劃,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編寫和選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建立學籍管理制度,實施獎勵或處分。對完成學歷教育修業年限、考核合格的學生頒發學歷證書,對符合條件的學生授予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四)開展與境內外大學、研究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五)確定教學、科研、管理等內部組織機構設置,評聘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開展考核評價,實施收入分配。

(六)管理和使用學校資產與經費,爭取社會支持,增強辦學實力。

第十條  學校依法履行義務主要是:

(一)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教育政策。

(二)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認真履行各項職能。

(三)加強教材建設和管理,努力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四)維護學生和教職工合法權益。

(五)接受舉辦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生、教職工、校友和社會監督。

(六)遵守國家教育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七)維護校園安全穩定和校園良好秩序。

第三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一節  領導體制

第十一條  校黨委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十二條 校黨委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三條  校黨委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茖W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竟芾碇贫?,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教材建設及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

(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貫徹人才強國戰略,實施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流動、激勵機制。大力弘揚科學家精神,營造潛心育人、潛心科研、激發創造活力的工作環境。用好用活黨內和黨外、國內和國外等各方面優秀人才,形成人才輩出、人盡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強對人才的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健全黨組織聯系服務專家工作制度,不斷提高各類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六)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加強對學院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發揮學?;鶎狱h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七)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八)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

(九)加強黨對學校教師工作的領導,完善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體制機制,落實師德師風第一標準。成立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研究審議學校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重大事項,指導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十)落實學校安全穩定工作責任制,建立健全風險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警處置機制,保障師生權益、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十一)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十二)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三)加強學校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第十四條  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重大問題由校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校黨委書記主持校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校黨委重要活動,協調校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檢查督促校黨委決議貫徹落實。

校黨委會議由校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不是黨委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校黨委會議須有黨委委員半數以上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大問題,應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

第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福建商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校紀委)是學校黨內專責監督機構,在校黨委和省紀委監委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與省監委駐福建商學院監察專員辦公室(以下簡稱監察專員辦公室)合署辦公,一體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

校紀委(監察專員辦公室)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貫通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四)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或其他黨內法規案件,決定或取消對涉案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六)履行監察職責,對學校監察對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據有關規定對學校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案件進行調查,并依法依規予以處置。

第十六條 校長在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基建等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須有半數以上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到會方能召開,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二節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黨政職能機構、保障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職責。校長可向校區派出代表,授權其就屬地事務進行協調、管理和服務。各機構可根據需要向校區派出延伸管理和服務機構。

第十九條  學校設立二級學院、教學部等二級機構。

二級學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二級學院等二級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由校長提議,經校黨委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條  二級學院黨委應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決議,并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委會議研究決定黨員隊伍建設等黨建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委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三)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建立健全黨支部工作制度,發揮黨支部戰斗堡壘作用。

(四)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好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系服務工作。

(六)領導二級學院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二級學院黨委討論和決定事項,依據其議事規則進行。

第二十一條 二級學院依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授權,制訂學院發展規劃,制訂并組織實施學科和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人才培養方案,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提出年度招生計劃建議。設置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二級學院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對學院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   

第二十三條  二級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議制度是學院議事決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學院發展規劃、人才培養、隊伍建設、學科建設、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國際交流合作、文化建設以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事項,依據其議事規則進行。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依照法規和學校制度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學校圖書館、信息技術中心、實驗實訓中心等公共服務機構為學生和教職工提供服務。

第三節  學術治理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工作委員會和教師職務資格評定委員會等,充分發揮其在教學、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校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等組成,并應有一定比例的青年學者,其中,擔任學校及相關職能部門行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學術委員會委員公開公正遴選產生。來自二級學院的委員根據分配名額由所在學院提出建議人選,經學院全體教師選舉確定;其他委員由??蒲刑?、人事處、教務處和發展規劃處等相關職能部門共同研究提出建議人選,公示后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校黨委會議審定。

第二十八條  學校以下事務決策前,應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并直接作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科研、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置或申請設置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建設方案、學科資源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二十九條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作出評價的,由學術委員會或由其授權的專門委員會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研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研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境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依據規定或學校委托,受理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組織調查、作出認定結論,提出處理建議。

(五)學校認為需要評定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學校作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校全局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作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三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及專門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邀請;議事決策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三分之二以上與會委員同意方為通過。

第三十二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授予及其相關工作的決策、指導、監督、檢查和評估機構。學校制定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學位評定委員會依其章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訂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二)終審獲得學位畢業生名單。

(三)撤銷違規授予的學位。

(四)裁決本校學生學位授予有爭議的問題。

第三十三條  教學工作委員會在學校領導下,對全校教學和教學管理工作進行研究、規劃、指導、審議和評價。委員會組成人員公開公正遴選產生,由校長聘任。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和論證學校專業建設與發展規劃、教學改革與發展重大事項和重大舉措,對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提高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進行研討,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對學校教學工作計劃和教學建設、教學管理、教風學風建設等重大問題提供咨詢和建議。

(三)審核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為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學工作評估等教學基本建設提供指導、咨詢和建議。

(四)對學校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重大項目的立項、建設進行專題調研,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推薦、評審專業設置與調整、教學改革研究項目、各類教學優秀獎和教學成果獎。

(六)督促、檢查學校教學管理制度、教學任務執行情況。

(七)處理需要由教學工作委員會審查的申訴案件。

(八)審議和決定其他與教學有關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四條 教師職務資格評定委員會依據有關規定提出教師職務資格評定建議,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校黨委會議決定。

第三十五條 學??筛鶕枰O立專門委員會或組織。

第四節  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接受校黨委領導,按規定程序行使職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學校全體教職工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由大會主席團主持,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半數以上參會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六)依據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

第三十七條  工會是教職工自愿結合的群眾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工會接受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依法開展工作,履行職責。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八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校黨委領導、校團委指導下,開展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的群眾性組織,是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學生會是學生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行使職權。

學生代表大會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訂學生會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

(二)聽取、審議上一屆學生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主席團成員。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委員會。

(五)征求廣大同學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合理有序表達和維護同學權益,及時反饋提案處理落實情況,參與學校治理。

第三十九條  團委是學校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團委接受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span>

第四十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及群眾組織、社團依據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各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在本職崗位上為學校發展發揮作用?! ?/span>

第四章  教職工

第四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包括教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

第四十二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全員聘用(聘任)制。教師和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管理人員實行職員聘任制,工勤人員實行工勤技能崗位聘任制。

第四十三條 學校建立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教職工聘任、選拔和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  學校加強教職工隊伍建設,創造條件增強教職工對學校的歸屬感,夯實推進高質量發展的基礎。

第四十五條 學校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擴大和保障校內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享有相應的科研自主權,尊重教職工創造性活動,加強學術道德和職業道德建設。

第四十六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職工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四十七條 學校建立正向激勵制度,對為學校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獎勵。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或聘用合同的教職工,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學校實行國家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完善教職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維護教職工權益。

第四十九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工參與學校治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條  學校加強離退休教職工服務管理工作,落實老同志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充分發揮老同志重要作用。

第五十一條  客座教授、講座教師、兼職教授、名譽教授、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相關規定或合同約定,享受權利,履行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章  學  生

第五十二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條  學生在校享有權利主要有: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等學生獎助學項目。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歷教育修業年限、考核合格的,獲得相應學歷證書,符合條件的獲得相應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治理,對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表達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第五十四條  學生在校應履行義務主要是:

(一)擁護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刻苦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五十五條  學校堅持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為促進學生成長成才不斷完善學業發展、生涯規劃、身心健康等服務體系。

第五十六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并為在學習生活中遇到困難的學生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十八條 學校支持和保障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委員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章  財務、資產、后勤

第五十九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依據政府、部門批準的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鼓勵和支持所屬各部門、各單位依法多渠道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資金。

第六十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六十一條 學校建立財務預決算管理制度。校長辦公會議制定年度財務預算,提交校黨委會議審定。學校一切收入與支出均納入預決算管理。

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公開制度等監督制度,主動接受社會及相關部門監督。按規定編制和報送內部控制報告。遵守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單位資產管理制度,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國有資產臺賬,加強和規范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涉及資產評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span>

第六十四條 學校保護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校有知識產權。   

第六十五條  學校加強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完善后勤管理與服務,為學生和教職工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六條 學校主動服務社會,積極對接地方經濟發展需求,開展合作辦學、課題研究和技術開發,開展校企合作和組織學生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六十七條 學校實行法律顧問制度。法律顧問向學校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受學校委托,處理或協助處理學校法律事務。

第六十八條  學校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接受社會各界自愿捐贈?;饡罁湔鲁涕_展工作,堅持??睿ㄎ铮S?、賬目公開。

第六十九條  學校成立校友總會,聯絡校友、凝聚校友、服務校友。校友總會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促進學校和校友共同發展。

第七十條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一條 學校從原福建商業高等??茖W校、原福建對外經濟貿易職業技術學院校訓中提煉出“明德、誠信、允能、篤行”作為福建商學院校訓。

第七十二條  學校?;瞻ɑ罩竞突照?。

學?;罩緸殡p圓套圓型徽標,圖案設計以“商”字為主體,形態上由翻開的書本和展翅拼搏的動態圖形與“閩”字首字母“M”組合而成。圖案內圓上弧為中文校名,下弧是福建商學院英文全稱。

學?;照聻榻搪毠ず蛯W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旗為紅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校名,左上角配以學?;罩?。

第七十四條  學校傳承歷史校歌(原福建商業高等??茖W?!堕}商之光》,宜風作詞,非非作曲;原福建對外經濟貿易職業技術學院《貿院之歌》,陳靜、張翼作詞,李向京作曲),適時組織創作福建商學院校歌。

第七十五條 學校以教育部《關于同意建立福建商學院的函》(教發函〔2016〕69號)發文日3月22日為福建商學院校慶日。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章程由校黨委提議修訂,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校黨委會議審定后,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第七十七條  章程是學校運行基本規范,校內其他規章制度依據章程制定、修訂。學校所屬各部門、各單位應認真貫徹落實章程。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沖突,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七十八條  章程由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七十九條  章程自學校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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